< 4月24日,邛崃法院民一庭当庭调解了两起共有物分割纠纷,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案 情 回 顾 王某(女)和刘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一子刘某浩与一女刘某萱。婚后,四人及刘某的母亲共同居住于邛崃市临邛镇。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刘某二人于年离婚,离婚时约定,子刘某浩随父亲生活,女刘某萱随母亲生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年,临邛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刘某母亲为户主,王某、刘某及子、女为随户安置人员共同作为乙方,签订了《邛崃市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模拟搬迁合同》,达成协议:……第五条.被搬迁房屋补偿费用,甲方支付乙方搬迁房屋补偿费用元等……第十二条.被搬迁户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交房的,甲方支付5人*元/人=元。 之后,拆迁安置补偿款项均打入刘某母亲账户。现王某及女儿刘某萱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两案起诉至我院,要求刘某母亲给付款项合计4万余元。 调 解 过 程 本案办理过程中,因了解到王某和刘某离婚后,其婚生子刘某浩一直由奶奶照顾,每天还负责接送刘某浩上下学,实属不易。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对双方进行情绪上的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母亲当即给付王某元拆迁安置补偿款。 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十六) 一案结两案了邛崃法院当庭化解共有物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