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来源:成都日报

7月20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对相关事宜进行明确与解读。

成都平均工资提高

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相应提高

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年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即年度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元。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年1月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如1月至7月已按原标准缴存的,差额部分可进行补缴,但单位及个人部分应同时补缴。

成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相应提高

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为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办理方式也有调整。线上办理方面,由单位经办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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